口頭協定又可以理解成君子協定,一般在我們身邊經常用到,為了方便快捷雙方針對某一件事口頭約定,我們都知道之所以會跟對方口頭約定一件事,是因為彼此比較信任,如果沒有信任或信任度不夠,是無法進行口頭約定,一旦出現問題是說不清楚的。
征地拆遷也同樣如此,拆遷戶和拆遷方可以說沒有任何信任可言,彼此都是第一次接觸,而且屬于針鋒相對的狀態,就更沒有信任一說,然而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為了實現自己的目的,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就連補償協議也直接改成口頭承諾,如同一個陌生人對拆遷戶說,給你100萬,估計沒有人相信,而拆遷方給的口頭承諾有很多拆遷戶都信了。
百姓對征拆程序的不了解,加之第一次遇到拆遷,對待事物思想比較單純,有的拆遷戶從拆遷開始到拆遷結束都一直處于懵圈狀態,這種情況下就容易迷失方向,不管誰說的話,都是相信大于懷疑。
出現糾紛后拆遷戶手無憑據,一直都是口說無憑,連最基本的補償協議都沒有,又在拆遷方步步緊逼要求搬遷的情況下,除了著急迷茫剩下的只有權益被無盡的侵害。
口頭承諾是否有效?
如果在征拆當中聽信了口頭承諾,可以說對自己的傷害非常大,我們建議拆遷戶不應當相信口頭承諾,應當將協商內容規定在協議中,判斷口頭承諾是否具備法律效力除了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之外,同時也可以適用不違反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規范,一般多用于補充適用當中。
如果法律規定的某個事項必須以書面形式體現的,就應當優先適用,沒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合同法對于合同形式的相關規定,合同訂立分為書面、口頭等形式。
在征地拆遷中,一般口頭承諾只發生于數額較小、內容簡單的情況下。
不管所描述的事情大還是小,如果出現糾紛,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會出現舉證難,說不清的情況,所以我們再次提醒大家不要認可口頭承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簽訂協議時應當注意什么
1、查看協議主體是否正確
并不是隨便一個人都可以作為協議主體和拆遷戶簽訂協議,只有具備資格的才可以,一般簽訂主體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ZF,法律規定只有市縣級ZF才有權進行征收,所以是市縣ZF。
2、協議內容是否清晰
拆遷戶應當第一時間查看與自己息息相關的地方有沒有明確,比如補償額度、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安置房位置、面積、裝修等。
3、違約后責任承擔
很多拆遷戶都不太注重這一條款,其實也非常重要的,如果出現糾紛后,責任承擔沒有明確,也是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又或者說拆遷方故意為了違約才沒有規定違約責任承擔。